时间:2014-02-25来源:金旗舰散热器 作者:徐进 点击:
南京日报:装修缴纳房产税 《国税通知》深入解答热点问题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房、土两税税源增加的重要原因。为了让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范履行纳税义务,本期《税务专版》将为大家深入解读房、土两税政策。
房产装修也应缴纳房产税
近期,秦淮区地税局对辖区内企业税收风险应对时发现,某企业因业务需要对部分库房及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并将该部分装修改造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该企业在账目中增加了“消防设备”和“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共投入资金70万元,但未将其计入房屋的原值计缴房产税。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此,该企业应将“消防设备”和“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全部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提醒,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没有土地使用证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人员解释,上述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剩余的50亩土地也应一同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该公司应于2013年11月按照200亩土地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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